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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2024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考前溫馨提示
    http://www.009252.com  2024年5月12日  來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

      2024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將于5月19日舉行。為確保考生順利參加考試,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認真做好考前準備

      1.準確了解考點信息。天津考區考點設在天津工業大學第二公共教學樓,考生應及時關注考點公告,提前了解考試地點、考場位置、考生須知等相關注意事項。

      2.及時打印準考證。考生可于5月13日至19日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s://tdxl.neea.edu.cn/)自行下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并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準考證須圖文清晰,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否則按違規處理。上、下午考試科目不同,準考證亦不同,考生須攜帶相應科目的準考證參加考試。

      3.備好考試證件。考生須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帶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軍官證、港澳身份證、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外籍護照)參加考試。特別提醒,考前須注意檢查身份證件,如有遺失應及時補辦。

      4.做好赴考規劃。考生應提前熟悉交通路線和考點周邊環境,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并規劃行程路線,提前到達考點,避免因遲到影響考試。考試當天,請考生仔細查看考點張貼的考場分布表,注意上、下午考試科目的教室變化。

      5.備好考試用品。考生須攜帶的考試用品為: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攜帶的考試用品為:繪圖儀器、無存儲和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手機、背包等非考試用品不得帶入考點封閉區域,考生盡量只攜帶必需的考試用品赴考。

      二、依法依規參加考試

      1.遵守考試時間。考試時間為5月19日(星期日)。外國語考試時間為9:00——11:30,學科綜合考試時間為14:30——17:30。外國語考試的驗證入場將于08:00開始,學科綜合考試的驗證入場將于13:30開始,請考生至少于考前一小時到達考點,做好入場準備。考生須于開考前15分鐘入場完畢。

      2.按要求放置非考試用品。考點實行考生非考試用品集中管理,考生的手機、背包等非考試用品要按照考點要求統一放置在考點封閉區域以外。

      3.積極配合驗證安檢。考生進入考點封閉區域和考場時須接受人臉識別驗證、智能安檢門安檢、人工安檢等,通過身份驗證和安全檢查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考生不要攜帶鑰匙、充電器、磁卡、打火機以及金屬制作的手鐲、戒指、項鏈、發卡等物品,盡量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

      4.嚴格遵守考生守則。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提前離場。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的考生,須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

      考生入場后,須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請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號、座位號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動筆寫任何字跡。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否則按考試違規處理。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時,須立即停止答題,坐在原位,等待監考員收取考試材料。監考員收齊全部考試材料并宣布離場時,考生方可退場。試題、答題卡、草稿紙等均屬于涉考材料,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拍照傳出或帶離考場。

      5.自覺誠信參考。考試期間,考生須嚴格遵守考點發出的考試指令(考場內時間顯示僅供參考),誠信參考。我市全部考場均實行全覆蓋、全時段網上監控和錄像,監控視頻和后期的錄像回放都將作為認定考試違規的依據。

      三、明晰違規違紀責任

      1.考生若偽造、變造或擅自涂改準考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將被禁止參加本次考試;情節嚴重的,將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2. 嚴禁考生攜帶文字資料、紙張、手表(考場內統一配有時鐘),智能手環、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進入考場。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將認定為考試作弊。

      3.因考生拒不配合身份驗證和安檢,不配合存放背包、手機等考試禁止攜帶的物品而影響考試時間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擔。

      4.考生須待監考員收齊全部考試材料并在準考證上簽字后,方可按照指令有序離場。簽字后的準考證視為考生交卷的憑據,請妥善保存。凡不配合監考員工作或拒絕監考員簽字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5.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及時關注考試信息

      1.考生須密切關注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中國教育考試網、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官網(www.zhaokao.net)和微信公眾號、天津工業大學研究生院官網(https://yjsb.tiangong.edu.cn/main.htm),及時了解相關重要消息。

      2. 考試成績預計將于2024年9月發布。考生可通過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https://tdxl.chsi.com.cn)和全國同等學力報考管理平臺(https://tdxlkw.neea.edu.cn)進行查詢。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考生守則

      1.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2.考生須在考前了解考場位置、驗證入場、考試時間等注意事項。

      3.考生須攜帶的考試用品為: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攜帶的考試用品為:繪圖儀器、無存儲和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等。其他用品不得帶入考場,如:文字資料、紙張、通訊工具、手表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

      4.考生須使用激光打印機在A4紙上打印準考證,并不得污損條形碼;須憑準考證和網上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驗證通過后入場參加考試。

      5.入場驗證時,考生須按要求出示準考證和身份證。驗證過程中,須積極配合工作人員,不得喧嘩,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入場。如驗證不能通過,請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6.考場指令將在考試開考前15分鐘播放(宣讀),考生須在此之前完成入場。

      7.考生須按考號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核查。

      8.考生須按答題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或填涂,并粘貼條形碼。

      9.正式答題前,須按照“考場指令”要求,使用規定的書寫工具,在規定的位置填寫姓名、考號等。除在答題卡規定位置按要求填寫或填涂相關內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10.開考指令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11.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在考場內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得有偷看、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及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等行為。

      12.遇有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須先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與試卷內容有關的問題。

      13.考試結束指令發出時,須立即停止答題,坐在原位,等待監考員收取全部考試材料并在準考證上簽字。經監考員簽字的準考證作為考生交卷的憑據,請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經監考員簽字驗收,造成答題卡遺失等后果,責任由考生自負。監考員收齊全部考試材料并宣布離場時,考生方可退場。

      14.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所有考試材料一律不得帶出考場。

      15.考試過程中,涉嫌違規的考生接到《違規處理告知書》后,除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需要離開考場外,其他涉嫌違規考生可以選擇繼續或放棄考試,但須保持冷靜,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考試。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并帶離考場。考試結束后,涉嫌違規的考生可依照《違規處理告知書》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16.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離場,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的考生,須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節選)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七、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考試作弊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明確: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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